新规落地,信息交易撮合平台为何依然难管?
2026/01/07
9人浏览

2026年伊始,新修订的《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》即将实施与原暂行办法相比,新《办法》首次将“信息交易撮合”明确纳入网络货运的范畴,但其经营管理要求却“另行制定”。这意味着,如何有效约束这类平台的行为,仍悬而未决。

 

01 撮合平台乱象不止

 

长期以来,信息交易撮合平台因算法滥用、责任虚化等问题被频繁曝光,已成为行业治理的头号顽疾。

 

最受社会诟病的是其“低价优先”派单机制。平台通过算法将司机服务分与接单行为绑定,司机拒接低价订单会导致其服务分与接单机会减少,这迫使司机接受低于成本的订单,从而加剧了市场压价行为。此前,央视《经济半小时》报道的《数字货运平台加剧运费低价竞争,专家解析》,正是发生在信息交易撮合平台上,却让整个网络货运行业蒙受污名。

 

 

更普遍的是与之相关的诈骗案件。2024年,一起涉及全国24省市、300余名司机的“运费诈骗案”告破,犯罪团伙在信息交易撮合平台冒充货主和司机身份,实施双向诈骗。2025年“200万五粮液失联事件”中,接单司机实为黄牛,擅自将订单层层转包继而丢失,暴露出平台在交易追踪、风险管控上的明显漏洞。

 

据公开信息,某头部信息交易撮合平台自2021年以来,被交通运输部、市场监管等部门约谈至少8次,涉及定价机制不合理、运营规则不公平、侵害货车司机权益等问题,但整改收效甚微。在缺乏刚性约束的背景下,这类平台已形成一个权责失衡、风险外溢的灰色地带。

 

02 监管难在何处?

 

信息交易撮合平台监管难,根源在于其商业模式与现行法规之间存在错位。

 

无论是2020年的《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》,还是2024年的《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规范》,主要监管对象是承担承运责任的网络货运平台,并不适配仅中介货运信息、不参与运输、不支付运费的信息交易撮合平台。

 

基于此,当平台涉及诉讼案件,便会主张运输合同只存在于司机和货主之间,货损货失、运费诈骗等所有风险均与自己无关。司法实践通常只能将此类案件归为运输合同纠纷,平台不参与合同订立,从而无法追责。

 

即便依据电子商务法,法律适用同样艰难。该法的监管逻辑建立在相对清晰的“经营者”与“消费者”关系之上。但信息交易撮合平台上的司机,在找货时是信息的消费者,承运时又是服务的经营者这让监管部门应对具体案件中,难以界定平台是否尽到经营者身份审核的义务,是否负有法律责任。这种身份模糊性,使平台长期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。

 

一面是专门性管理要求的空白,一面是乱象屡禁不止,这背后指向更深层的矛盾:究竟是因为缺乏规范无力遏制乱象,还是因为既有模式已在模糊地带中形成稳固利益,从而构成了规范出台的真正阻力?

 

客观而言,监管失焦容忍了特定模式的固化发展,而当乱象积重难返倒逼改革时,任何触及核心利益的规制努力又必然面临复杂博弈。行业能否回归公平、健康的发展轨道,正系于这场博弈能否顺利跨越。

 

您的专属货运专家
400-160-1156